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

本网站拒绝通过电子邮箱地址收集软件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
收集本网站上的电子邮件地址,如有违反的,将依据《信息通信网法》进行刑事处罚。

《信息通信网法》第50条第2款(禁止电子邮箱地址的擅自收集行为)

1、任何人不得在标明拒绝电子邮箱地址收集的网页上,通过自动收集电子邮箱的软件或其他技术设备收集电子邮箱。

2、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款规定销售和流通收集到的电子邮箱。

3、任何人不得根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,确认是否禁止收集、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,并不应将其用于传送信息。

如有违反应当处于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。